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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重要通告

来源:呼和浩特房天下 2022-07-25 14:57:41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科技厅 民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育局 关于严禁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科技厅 民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育局 关于严禁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精神,持续从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有效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确保“双减”政策落实见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未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

2.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3.严禁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4.严禁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多址开展校外培训,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一点一证”有关规定。

6.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7.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8.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9.严禁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

10.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1.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不公示收费标准、无证收费、巧立名目、擅立标准、不出具发票、不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2.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现金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收费资金。

13.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假借学校名义招生。

14.严禁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严禁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严禁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请社会各界、广大师生、家长参与监督,共同构建我区教育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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