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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乌兰察布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乌政办字〔2021〕6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进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乌兰察布市范围内。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
(一)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市公共环境。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主管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要求的时段内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管理工作。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和燃点旺火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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