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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让困难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让困难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呼和浩特市继续提高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
社会救助标准是指国家制定的界定社会救助对象并确定社会救助待遇水平的标准。实行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生活水平,公认的生活水平一般表现为国家公布的生活标准。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要求,“综合考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报送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8号),“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经济增长预期目标6%左右的增幅确定当地城乡标准”要求,提高我市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790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575元/月˙人。
(三)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48元/月˙人。
(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1144元/月˙人。
(五)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保持不变,分别为835元/月˙人、1600元/月˙人和1200元/月˙人。
(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不变,为496元/月˙人。
2020年,内蒙古城市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732元/人 月;农村牧区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525元/人 月;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246元/人 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0043元/人 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30元/人 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078元/人 月。
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
由于地域、文化、自然条件、历史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内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质量不高,贫困发生率较高,脱贫攻坚的任务较繁重,居民的福祉水平亟待提高。因此社会救助制度对深入开展脱贫攻坚,增进内蒙古民生福祉,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大意义。
呼和浩特社会救助标准的提高,使之成为给困难群众遮风挡雨、排忧解难的“保障网”“兜底网”,让困难群众获得的幸福感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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