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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快房地产遗留项目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

来源:网络 2021-04-08 15:55:26

[摘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不动产“办证难”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房地产遗留项目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我市已办理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房地产遗留项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不动产“办证难”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房地产遗留项目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我市已办理首次登记(初始登记)的房地产遗留项目,6月底前不动产分户登记率达到50%以上,年底基本完成。

《通知》明确提出,市四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房地产遗留问题“办证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收集辖区遗留项目申办材料,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为购房业主提供批次件集中办理分户登记服务,并督促产权人为购房业主出具产权人身份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据、分户图、授权委托书、申请书。购房业主缴清购房款和相关税费的,辖区政府、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不得以产权人欠缴税费为由停止办理分户登记。产权人欠缴的税费通过司法程序追缴。

《通知》要求,住建部门不再要求房地产遗留项目购房合同进行网签备案,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产权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业主开具发票的,购房业主可依据收据缴纳契税,业主自行缴纳契税的,可以凭产权人确认的购房收据或区政府认可的收据缴纳契税。产权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收取分户登记相关税费且无力为购房业主代缴的,由产权人出具限期缴纳承诺,经辖区政府核实确认并出具追缴承诺函,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分户登记。

《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房地产遗留项目分户登记实行即来即办,分户登记综合窗口根据分户登记办理量开通夜市、周末专场满足群众办证需求。不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不动产分户登记的要件,完成不动产分户登记后,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遗留项目中回迁安置房和顶账房涉及转移的,由辖区政府负责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及购房交款凭证,审核确认实际所有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审核确认结果直接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契税按照商品房相关规定缴纳。实际所有人为回迁户直系亲属的,可按回迁安置房契税缴纳相关规定执行。购房业主拖欠尾款或由产权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产权人要在申请书中加注同意办理预告登记意见,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各单位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利用好解决遗留问题窗口期,全力以赴推动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解决好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区要对房地产遗留项目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逐项目逐楼栋梳理收集申报材料并统计应分户数、具备条件分户数以及已办理户数;要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解读政策法规,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要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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