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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避免麻烦不少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会选择找中介
为了避免麻烦
不少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会选择找中介
而中介在服务完成房屋交易后
会收取一笔不小的费用
如果不想缴纳这笔费用
就得选择私下交易
2018年10月
无锡宜兴的熊某找到某中介公司
希望中介帮助其寻找合适的房源
中介公司在接受熊某书面委托后
为他找到了合适的住宅
并约定了看房日期
双方随后签订了看房协议一份
约定了看房服务费等事宜
熊某或熊某亲友与房屋产权所有人
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
应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
如熊某与产权人私下成交
不按规定向中介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
则视为根本性违约
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补偿相关费用
协议签订后
中介公司按承诺带熊某实地看房
熊某对房子也很满意
但在房屋交易时
熊某选择了私下与房主签订协议
希望借此跳过中介
省去中介费用
事后中介公司得知此消息
向熊某索要违约金与服务费
但发现微信已被拉黑
中介公司于是将熊某诉至法院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
协议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
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
违反了协议约定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熊某支付中介公司
中介信息服务费10000元、违约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购房者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委托人“跳单”后的法律后果也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该条规定一方面敦促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依法保障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中介人提供服务的品质及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中介服务行业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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