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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同意将此房屋交由洪江人民法院拍卖,用卖房所得款项偿还此笔借款”。近日,洪江人民法院成功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将被执行人易某和曾某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支付执行款,剩余款项退还给两被执行
“我们同意将此房屋交由洪江人民法院拍卖,用卖房所得款项偿还此笔借款”。近日,洪江人民法院成功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将被执行人易某和曾某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支付执行款,剩余款项退还给两被执行人。
2015年4月,易某因购买住房,向怀化公积金中心洪江区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易某以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怀化公积金中心洪江区管理部向易某放款23万元,借期15年,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曾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怀化公积金中心洪江区管理部以约放款,但易某自2018年5月开始未依约还款,尚欠怀化公积金中心洪江区管理部借款本金19584.75元,利息531元。由于易某未履行义务,怀化公积金中心洪江区管理部遂将易某、曾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易某、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收到上述材料后,易某、曾某及时申报了个人财产情况,并表示目前无履行能力,同意经法院主持拍卖名下共有房产用于还款。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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