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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强调:调整房产价格不能因为房价上涨为理由

来源:金屋房产 2019-11-25 14:57:35

[摘要] 房地产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市场持续火爆,房产价格牵动着每个家庭的神经。

房地产作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市场持续火爆,房产价格牵动着每个家庭的神经。然而,很多人买了房子等房价上涨脱手后,不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协议,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我们今天分享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某房产持有者想要提高房子价格,经过四级法院的审理和法院的判决,不支持出售方的观点,而是维护购房者的应得利益。

法院强调:调整房产价格不能因为房价上涨为理由

房屋价格大肆上涨其实我们很多人都可以预见的到,不过这个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所以如果因为房价上涨就主动提高价格,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事情不应该得到支持。

案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5月,出售方邵某与购买方安某签订了《房屋租售合同》,因为出售方是按揭房,贷款的还款期还没有到期,买方先以5万元每年的价格进行租赁,租赁期满后房产归购买方所有。

合同双方商量一致签订后,房产便出租给购买方使用,购买方按合同支付租金。

2010年7月,合同期满,购买方要求出售方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进行房产过户,因为出售方迟迟不履行合同,所以购买方去了当地法院起诉,而出售方辩解表示,继续履行合同我很吃亏,这对我不公平,这个案件应该顺应时代发展,起诉应该驳回。

当地法院认为,双方既然已经签订《房屋租售合同》,后期房产涨价不属于情势的变更,所以被告方应该按照履行合同。判决:双方都应该遵守《房屋租售合同》,购买方把房款支付给出售方,出售方需要提供房产证等证明,并协助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出售方不服法院判决,起诉至当地中院,二审中,出售方提供了一份房产估值证明,2010年7月该房产估值250万,中院认为该合同继续履行的话对出售方并不公平,购买方应该给出售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于是在一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判决,购买方向出售方多支付70万补偿款。

法院强调:调整房产价格不能因为房价上涨为理由

购买方不服中院判决,于是起诉至内蒙古高院,内蒙古高院维持当地中院的判决保持不变。

购买方仍然不服内蒙古高院的判决,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与当地法院一致,驳回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补偿款。

这个案例中含有出售和租赁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才签署了房屋租售合同,而且确认四年后履行合同,虽然中间房屋价格增长了近三倍,但是这个属于合同签署后的市场变化,属于市场风险的范围,而并不能要求购买方增加补偿款。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那么怎么去规避类似的败诉情况?

法院强调:调整房产价格不能因为房价上涨为理由

首先,合同当事人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房屋合同签订后,不管价格是上涨还是下降,都不能当作解除合同的理由。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售方如果将房产出售给购房者,原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售方赔偿房屋上涨的价值,出售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获得房价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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