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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二押”无法过户 购房者“进退两难”

来源:网络 2019-03-12 17:17:08

[摘要] “通过中介方购买一套二手房,付了定金才知道房产有抵押。两个多月过去了,既办不了房产过户手续,也无法退款,真是不知道如何是好。”

“通过中介方购买一套二手房,付了定金才知道房产有抵押。两个多月过去了,既办不了房产过户手续,也无法退款,真是不知道如何是好。”日前,市民韦女士向媒体求助。去年底,她通过位于雅儒路的柳州市晓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介方”),购买一套华展华园小区的二手房,现在陷入“进退两难”困境。连日来,记者对此进行多方走访调查。

购房合同明确房产无债权纠纷

3月4日上午,记者联系购房者韦女士了解到,去年12月26日,韦女士通过中介方购买位于静兰路的华展华园小区一套房屋,房主为吴女士,房产总价100多万元,三方约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韦女士先向吴女士支付3万元购房定金,向中介方支付服务费0.8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买卖房屋双方必须按照银行规定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备齐,然后依次走房产过户流程,待银行对韦女士按揭申请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中介方协助买卖房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

《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为何该房产无法过户?韦女士拿出微信聊天记录表示,直到去银行申请按揭购房才知道,原来该房产有“二押”(除银行的购房贷款未还清,还将房产抵押给其他机构)。而在今年2月,中介方的工作人员通知韦女士向银行申请按揭已通过审批,只是房主吴女士不办理解押,房产无法过户。韦女士说,这两个月来,因为购房的事心急如焚。按合同约定,房产过户时间已过。房东和中介方一拖再拖,似乎不着急解决问题。

记者查看《合同》发现,第八条约定:“如该房屋的产权不真实、明晰,出现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房主吴女士)承担。”

目前,韦女士难以联系上房主吴女士本人,既办不了房产过户手续,支付的3.8万元也无法退还,凭一纸《合同》该如何维权?

协商一个月内办理房产解押及过户手续

3月5日,记者将此问题反映到柳北区工商分局北站工商所。该工商所副所长姜妮对此很重视,了解事件原委后表示约三方进行调解。

3月6日,购房者韦女士、中介方负责人吕先生如约来到北站工商所,而房主吴女士因不在柳州,未能到场。吕先生表示,首先,韦女士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房产有“二押”(这点与韦女士陈述有出入,并引起其抗议);其次,办理该房产“二押”的人因故暂时不能出面,无法办理解押手续,导致房产无法过户,他也在积极想办法解决此问题;再次,中介方履行协助买卖房屋双方办理相关事宜,收取一定服务费,房主持有韦女士购房定金。因此,建议韦女士要么耐心等待房产办理过户,要么向法院起诉。

房主不露面,中介方一拖再拖的办事态度让韦女士非常着急。韦女士认为,房主和中介方必须约定一个期限办理房产过户,否则,如数退还3.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经调解,在工商人员的见证下,中介方电话联系在外地的房主,双方承诺按办理相关流程的快时间,在一个月内清还包括银行房贷、其他机构贷款共50多万元,并办理房产解押和过户手续。韦女士现场表示,希望这次等待不再是空等,如果未能办理房产过户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律师认为购房者可要求房主赔偿相应损失

房主、中介方是否隐瞒该房产有“二押”的事实,成了问题的焦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一方面,出卖人将已设立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韦女士,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出卖人已构成违约,韦女士可根据《合同法》第115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另一方面,韦女士与中介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若居间人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已设立抵押的事实,不仅无权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居间人并未知道房屋已设立抵押的事实,则有权收取报酬。在此情形下,韦女士可要求出卖人赔偿包括中介费在内的经济损失。

黄华律师建议,韦女士可与买受人和居间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

提醒:看清合同约定权责 切勿盲目付款

记者从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要素所了解到,近年来,买卖二手房纠纷的投诉案件并不少见。大多购房者遇到中意的房子,因购房心切草率地签署合同,产生纠纷时中介方解决问题的态度不积极,买卖房双方又难以自行协商解决,只能通过走司法途径维权。而在很多情况下,中介方之所以能免责,在于其提供的购房合同及三方约定细则均偏向保护自身利益,出现问题要么房东违约、要么购房者违约,在一定程度上打着法律政策的“擦边球”。

韦女士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约定“房产局交件合同与本合同有差异均以本合同为准”。对此,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要素所副所长李雄表示,买房者、房主、中介三方签订的合同只是协议购房合同,房产部门认可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合同有相对固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还可增减相关细则。所以,中介方提供不同版本的合同,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出现异议咨询专业人士,切勿盲目付款。也希望能完善二手房交易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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